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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最新全台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是台灣各縣市政府為了補貼經濟弱勢家庭而列入的補助款項,這項補助是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定補助內容,一般來說是限定(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家庭申請。

由於各縣市的補助辦法不相同,MamiGuide 一次幫大家列出讓需要的爸爸、媽媽方便查閱:

基隆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孕產婦:一般生產、懷孕滿20週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

福利內容:

1.產婦營養補助:5,000元(每人一年一次)。
2.嬰兒營養補助:5,000元(每人一年一次)。

申請期限:分娩後,2個月內。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台北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懷胎分娩者。

福利內容: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成員懷胎分娩者營養補助新臺幣12,000元。

申請期限及文件:

欲申請者,應自分娩次日起60日內備妥下列文件,向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1.醫療診斷證明書、子女出生證明。
2.具領人之郵局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該存摺局號及帳號)。

▶ 請見網站連結

新北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新北市,列冊為低收入戶扶助人口之本國籍婦女,提供生育補助及產婦產後營養補助服務。

福利內容:

每人每年補助新臺幣2萬400元(每年以1次為限)。

申請流程及證件:請見連結

桃園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

福利內容:

1.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2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依購買營養品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0元。
2.未滿一歲嬰兒:一人一次,補助金額新台幣10,000元。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新竹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新竹市列冊之低收入戶婦女,其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福利內容:本補助每案補助新台幣20,000元。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新竹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新生兒雙親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回溯計算),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

福利內容:

1.為保障幼兒安全成長政策,落實推展幼兒福利工作,新竹縣針對新生兒發放營養補助金: 1.發放營養補助金額:第一胎補助新台幣10,000元、第二胎20,000元、第三胎以上50,000元。
2.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30,000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100,000元,若同時符合以金額高者計。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苗栗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苗栗縣列冊一、二、三款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於新生兒完成戶籍登記為本縣縣民之產婦或其配偶。
2.苗栗縣列冊一、二、三款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懷孕滿5足月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之產婦或其配偶。

福利內容:

1.合於補助計畫第三點規定之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單胎兒補助新台幣5,000元整、雙胞胎12,000元、三胞胎21,000元,以三胞胎為最高補助額度。
2.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單胎兒補助2,500元整、雙胞胎6,000元、三胞胎10,500元,以三胞胎為最高補助額度。
3.合於補助計劃第三點第二項規定之低收入戶生育婦女補助5,000元,中低收入戶生育婦女補助2,500元。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台中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台中市列冊低收入戶,分娩3個月內之一般生產者或懷孕滿3個月自然流產或死產者。
2.本府列冊低收入戶之設籍本市出生3個月內之新生兒。

福利內容:

1.補助一般生產者分娩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或懷孕滿3個月以上自然流產或死產者前後各2個月(共4個月),每月補助4,000元,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2.每個嬰兒每月補助1,800元,最多補助12個月,一次發放(依列冊時間起算比例差額補助)。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彰化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未滿一歲之嬰幼兒。

福利內容:

每月2,000元至新生兒滿1歲之次月起停止補助。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南投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南投縣並實際居住之低收入戶。

福利內容:

新生兒出生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每人每次生育補助10,000元(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雙胎胞、多胞胎不加倍補助)。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雲林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為設籍本縣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分娩6個月內之產婦。
2.出生6個月內之嬰兒。

福利內容:

  • 低收入戶:

1.產婦每次分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5,000元整。
2.每名嬰兒補助5,000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 中低收入戶:

1.產婦每次分娩,補助新臺幣(以下同)2,500元整。
2.每名嬰兒補助2,500元整,多胞胎依此類推。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嘉義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父或母之一方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
2.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福利內容:

每生育一胎補助新臺幣(以下同)8,000元,雙胞胎18,000元,三胞胎(含)以上30,000元,符合前點規定之新生兒每位發放營養禮金6,000元。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嘉義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產婦(含流產者)及嬰兒(以非死產者為限)。

福利內容:

1.產婦每次分娩,補助6,000元整。
2.每名嬰兒補助6,000元整,雙胞胎依此類推。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台南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為設籍台南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自申請日起算,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懷孕4個月以上,且曾有早產、流產、難產紀錄之孕婦。
2.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3.出生3個月內之嬰兒,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

福利內容:

孕產婦每人每3個月得申請補助新臺幣2,000元整,每胎以申請二次為限。

嬰兒每人補助新臺幣12,000元整,以申請一次為限。

申請流程及文件:請見連結

高雄市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本市列冊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醫師診斷認為需要營養補充者,得申請營養補助:

  • 孕產婦:

1.年齡未滿19歲或35歲以上。
2.曾有早產、流產或難產之紀錄。
3.患有貧血,其血紅素濃度(HB)十一以下。
4.懷孕期間體重增加不理想者。

  • 嬰幼兒:

1.出生體重低於二千八百公克。
2.身高、體重低於生長曲線標準25百分位。

福利內容:

每人每次營養補助新臺幣5,000元,並以每6個月申請一次,補助期間如下:

1.孕產婦自懷孕第4個月起至產後2個月止。
2.嬰幼兒自出生日起至滿5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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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婦女,於生產後2個月內且胎兒非死產者。

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10,000元。
2.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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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設籍本縣低收入戶之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婦女懷孕滿20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亦得申請前項補助。

福利內容:

每胎補助新臺幣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胎增給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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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1.花蓮縣低收入戶嬰兒之生母。
2.花蓮縣低收入戶之嬰兒(嬰兒營養補助應由生母提出申請;生母於申請前往生者,得由其他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福利內容:

1.產婦營養補助:不分胎次及胎數,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2.嬰兒營養補助補助:每嬰兒補助新臺幣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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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台東縣當年度列冊在案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娠滿24週(6個月)之孕婦或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福利內容:

申請之產婦及嬰兒每人次各補助計新臺幣5,000元整(可一併申辦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共計新臺幣1,0000元整),若同時申請,嬰兒需列冊於(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及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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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澎湖縣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並為分娩3個月內之產婦。

福利內容:

每人每次分娩發給新臺幣10,000元生育營養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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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設金門縣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產婦或嬰兒,得申請營養補助金,婦女懷孕滿20週以上有死胎、自然流產或符合優生保健法第9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亦得申請前項補助。

福利內容:

每胎以申請1次為限,補助新臺幣10,000元,雙胞胎以上者,以增加之胎兒數,每胎增給新臺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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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補助

申請資格:

孕婦或配偶之一方必須設籍本縣滿1年以上且累計設籍滿5年,所稱設籍連江縣1年以上,指由申請日向前推算連續設籍本縣1年以上,並自當月起提出申請。

申請人懷孕後並取得孕婦健康手冊(媽媽手冊)時,依作業要點申請營養補助,但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核定者,仍依核定時之相關規定辦理。

福利內容:

自申請審核通過後以申請日之次月起至分娩次月起向後推算3個月,每月補助營養費用1,500元(可一次或分次購置1季受補助之品項,每季最高補助4,500元),若購買經費未達補助額度時即以實際支付金額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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