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貼又稱為生育補助,是各縣市政府發給新生兒家庭的一次性補助,有些縣市也稱之為生育獎勵金。這是多項生育獎勵中的其中一項,為的是鼓勵在台灣現今的少子化社會中仍決定生寶寶的家庭。
由於這項獎勵是各縣市政府發放,因此必須要向自己以及新生兒設籍的縣市申請,但因為每個縣市對於生育津貼的請領規定都不同,MamiGuide 為了方便媽媽查閱,將透過這篇文章一次將每個縣市的規定整理出來。
申請生育津貼要準備什麼基本文件?
申請生育津貼需要以下 3 項基本文件,但因為各縣市有不同的規定,我們會將各縣市應該要注意的規定列在下一段。
1. 出生證明
2. 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3.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特別注意事項>:各縣市對於生育津貼都有一定的申請期限,一般來說期限都在新生兒出生 2 – 3 個月之內,因此要確保至少在寶寶出生後 60 天內完成申請!
各縣市申請生育津貼相關規定如下:
基隆市生育津貼規定
(A)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每一胎新生兒獎勵金新臺幣 2 萬元,雙胞胎 4 萬元,三胞胎以此類推,出生後 60 日內完成出生登記及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申請 ,經戶政事務所審核通過後,會將每胎 2 萬元的生育獎勵金,直接匯入新生兒母親的帳戶中,大約 10 個工作天左右。
(B)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 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之未婚婦女。
3.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母或父之戶籍,在本市區間遷徙,並不影響申領資格, 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當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C) 基隆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新生兒母親攜帶的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正本及新生兒母親的郵局存摺影本等證件辦理。
2. 新生兒母親 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新生兒母親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新北市生育津貼規定
(A)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每一胎新生兒發放生育獎勵金新臺幣 2 萬元,經審核符合資格,約7個工作日將獎勵金匯入金融機構帳戶。
戶籍地辦理:9 天;跨區收件服務:3 天(不含收件後戶籍地作業天數) 。
(B)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於新北市完成出生登記新生兒之母。
2. 新生兒之母或父其中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 10 個月以上(10 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回推 10 個月),且申請時仍設新北市籍者。
補充說明:
1. 新生兒之母或父,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者:
(1)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 10 個月以上。
(2)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新北市滿 10 個月以上。
(3)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1款規定。
2. 在國外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母或父符合前項規定者,亦得比照於規定期間內申請補助。
3. 生育婦女如於產後死亡或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其配偶、親屬或新生兒之實際撫養人申請。
(C) 新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新生兒之母親或父親均可為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或簽名)、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2. 申請人無法親自辦理時,得委託他人攜帶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3.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在本市戶政事務所辦妥出生登記後,於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至戶政事務所臨櫃辦理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台北市生育津貼規定
(A)台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每胎 2 萬元的生育獎勵金,110 年 9 月 1 日起第三胎獎勵金提升為兩萬五千元,約 7 個工作日將獎勵金匯入新生兒母親金融機構帳戶。
(B)台北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台北市 10 個月以上(新生兒之父或母設籍北市前之戶籍地為新北市、基隆市或北市者,視為連續設籍於台北市),且申請時仍設籍台北市。
2. 新生兒於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3.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得由新生兒之父提出申請,新生兒之父亦死亡或行方不明時,得由新生兒之監護人提出申請。
4.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 台北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5. 申請生育獎勵金,應於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或簽名)至受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C) 台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人( 新生兒之母 )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1 份。
2. 受託人代為申請: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或簽名)、委託書及新生兒母親之存摺影本 1 份。
桃園市生育津貼規定
(A)桃園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1. 單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 3 萬元。
2. 雙胞胎每胎發放新臺幣 3 萬 5,000 元 (等於可以領 7 萬)。
3. 三胞胎以上,每胎發放新臺幣 4 萬 5,000 元 (三胞胎等於可以領 11 萬)(以新生兒取得出生證明為準)。
4. 申請審核過後,次月 15 日款項匯入戶頭(107 年查到的資訊,今年政府資訊內匯款入帳資訊被拉掉了,各位爸媽可以先以 107 年的資訊做參考依據)。
(B) 請領資格
新生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其設籍桃園市連續達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桃園市之父或母,得申請本要點津貼:
1. 新生兒在桃園市各戶所辦理出生登記。
2. 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後在桃園市各戶所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設籍期間之計算,以最後遷入桃園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戶籍之監護人或三親等以內血親提出申請。
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至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或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親自申請:申請表、同意書、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2. 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申請表、同意書、受託人之身分證及印章、申請人之身分證、親筆簽名或蓋章之委託書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新竹縣生育津貼規定
(A)新竹縣生育津貼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新生兒營養補助 1071227 修改新制)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二萬元、第三胎以上五萬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補助新台幣十萬元。 申請審核過後,次月 20 日前撥入戶頭。
(B)新竹縣生育津貼請領資格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新竹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新竹縣初設戶籍者,其新生兒年齡不得超過一足歲)。
2.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3. 申請人需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個月內至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新竹縣生育津貼申請準備資料
申請人(新生兒母親)或代理人之身分證、印章以及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新竹市生育津貼規定
(A)新竹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以上請領金額標準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死產或自然流產者補助新台幣一萬伍仟元。
(B)新竹市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一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1. 新生兒入籍新竹市者。
2. 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C) 新竹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依據新竹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基本上是生育之婦女,但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前項申請得委任代理人攜帶申請人及代理人身分證、印章及委任書代為辦理。
苗栗縣生育津貼規定
(A)苗栗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新生兒每胎 8,800 元(110 年 1 月 1 號實施)之生育津貼;設籍苗栗縣七個月以上之婦女懷胎滿二十週因死胎或自然流產,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得申領新臺幣 8,800 元津貼。通霄鎮加碼新生兒五百元贈品。
苗栗縣三義鄉加碼(108.01.07 修正):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
(B) 苗栗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苗栗縣達一年以上。
2. 新生兒於苗栗縣各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3.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6個月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苗栗縣三義鄉加碼資格
1.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一方設籍本鄉,並繼續居住達一年以上者。
2. 新生兒出生後,在本鄉辦妥出生入籍登記。
3. 懷孕滿五足月以上之早產兒、死胎或自然流產者,其持有合法證明文件者,雖未完成前條第二款之登記,仍得申領。
4. 規定之生育婦女,每一胎兒補助新台幣壹萬元整;如為雙胞胎或以上者,以胎兒數為補助單位;新生兒出生起三個月內檢附合法文件逕向本所申領,逾期視同放棄。
(C) 苗栗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產婦)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苗栗縣戶政事務所生育津貼申請表下載。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苗栗市生育津貼規定
(A)苗栗市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每胎補助新台幣 10,000 元整,「雙(多)胞胎以上者,補助費依胎兒數增給」,每胎以申請一次為限。請領婦女生育津貼補助費,須於新生兒出生後翌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權利。
(B) 苗栗市生育獎勵金 請領資格
產婦或配偶辦妥結婚登記,在苗栗市連續設籍滿1年(中途遷出者需重新起算)以上,且新生兒及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所 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超過百分之二十,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
(C) 苗栗市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產婦或配偶於產婦生產後檢附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新生兒須完成出生登記)。
2. 出生證明書正本。
3. 申請人印章。
4. 產婦或配偶之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等,至本所社會福利課填寫申請書。
台中市生育津貼規定
(A)台中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1. 單胞胎20,000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二萬元
2. 臺中市生育津貼與到宅坐月子服務津貼 (到宅坐月子服務津貼最高補助 2 萬元)僅能擇一申領。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B) 台中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台中市滿 180 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2.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3. 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特殊個案,由台中市專案辦理。
4.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 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台中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表。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彰化縣生育津貼規定
(A)彰化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每名新生兒 30,000 元。;經審核符合資格,領取現金。
(B) 彰化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2.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3.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一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一年以上者。
4.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彰化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南投縣生育津貼規定
(A)南投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及撥款方式
第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元、第二胎一萬五千元、第三胎新臺幣二萬元、第四胎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五胎 (含)以上獎勵新臺幣十萬元。第一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三位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四位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五位(含)以上獎勵十萬元;如第二胎為多胞胎者,第一位獎勵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二位獎勵新臺幣二萬元,第三位獎勵新臺幣五萬元,第四位(含)以上獎勵十萬元計算。受理之戶政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獎勵金以「現金」方式發放。
(B)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 60 日內在南投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之ㄧ方設籍並連續居住南投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南投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南投縣初設戶籍者)。前項第2款設籍並連續居住南投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3.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60 天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南投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4. 新生兒出生證明、戶口名簿或謄本。
雲林縣生育津貼規定
(A)雲林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每一新生兒 10,000 元,第二胎(含)以後每胎 15,000 元。
(B) 雲林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一年以上,並在雲林縣辦妥戶籍登記者。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2. 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3.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1. 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 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
3.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4. 出生登記之戶籍謄本各乙份。
嘉義縣生育津貼規定
(A)嘉義縣生育獎勵金補助金額
每胎 1,2000 元(107.09 修正),雙生以上依比例增給:申請人於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予生育補助費。
(B) 嘉義縣生育獎勵金請領資格
1.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
2.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上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3.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 嘉義縣生育獎勵金申請準備資料
1.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2. 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核對無誤後,請申請人於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給生育補助費。
嘉義市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1. 每一新生兒 8,000 元,雙胞胎 18,000 元,三胞胎以上 30,000 元。
2. 每名新生兒加發 6,000 元營養金。
(B) 請領資格
1. 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一年以上者,且中途未遷出者。設籍一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一年。
2. 新生兒出生後,於本市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者。
3.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台南市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第 1 名新生兒 6000 元,第 2 名新生兒 12000 元,第 3 名及第 4 名 30000 元,第 5 名以後每名 50000 元。
(B) 請領資格
1. 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
2. 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六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前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3.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 2 個月(60 天)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高雄市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第 1 胎每名 2 萬元、第 2 胎每名 2 萬元、第 3 胎以上每名 3 萬元。(107 年出生為第三胎者,維持領 4 萬 6 千元整)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不領生育津貼者可選擇『貼心 246』免費坐月子到宅服務,第 1 胎免費 80 小時價值 2 萬元、第 2 胎免費 160 小時價值 4 萬元、第 3 胎以上免費 240 小時價值 6 萬元包月坐月子服務。
(B) 請領資格
1.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2.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前項情形,新生兒之父或母因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者,得由同居之最近親屬或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第一項各款設籍時間之計算,以新生兒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之日止。
3. 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郵政儲金簿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4.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屏東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低收入戶每次 1 萬元,中收入戶每次 3 千元「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B) 請領資格
屏東縣列冊(中)低收入戶。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表、領款收據。
2. 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3. 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4.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由受理之鄉(鎮、市)公所依職權查調並檢附。
(D)注意事項
屏東縣的申請尤為複雜,且各鄉鎮的申請方法不一一定要詳閱申請補助一覽表。
宜蘭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每一新生兒 1 萬元,多胞胎依比例增給。另有產檢交通費,每人每胎次 1 千元 (宜蘭縣政策白皮書 2019 年上面寫到生育津貼由 1 萬提升至 2 萬元:提供 10 次、每次 300 元之產檢交通費補助,但目前並無法源,爸媽們可以在多留意一下何時會更新政策。)
(B) 請領資格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並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2.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台東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每一新生兒 5,000 元,多胞胎依比例增給。
(B) 請領資格
1. 產婦或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
2. 產婦為外籍或大陸配偶未取得國籍,但其本國籍配偶已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前項設籍六個月的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3. 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日起 3 個月內,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4. 婦女懷孕滿六個月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胎者,檢附醫療機構證明,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費(以一胎為限)。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申請書下載>>> https://goo.gl/MyaYQj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花蓮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每一新生兒 10,000 元,多胞胎依比例增給。
(B) 請領資格
1.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一年以上。
2. 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
前項第一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一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一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 出生後六十日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光復鄉:產婦設籍本鄉 1 年以上或產婦為外籍且其配偶已設籍本鄉 1 年以上。
秀林鄉:設籍本鄉並有下列情形者,依本辦法核發補助金:
1. 產婦設籍於本鄉(除和平村外)3 年以上且嬰兒登記本鄉戶籍。(認定以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 1 年)
2. 以本核發辦法實施生效日前其中申請人一方(或配偶)設籍本鄉(除和平村外)1 年以上者。
卓溪鄉:新生兒父或母設籍本鄉十個月以上(新生兒自民國 100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且新生兒在本鄉辦理戶籍出生登記者為限。
(C)申請準備資料
1. 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
2. 申請表(由戶政事務所提供)。
3. 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澎湖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1. 第一胎補助:新臺幣 3 萬元整。
2. 第二胎補助:新臺幣 5 萬元整。
3. 第三胎以上補助:新臺幣 7 萬元整。
4. 多胞胎者以該胎次補助金額倍數計算。
(B) 請領資格
1. 申請人(父或母)應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
2. 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設籍本縣達二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二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3. 新生兒出生日算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C)申請準備資料
1.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詳細記事)。
2. 印章及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 申請書。
金門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單胞胎新臺幣二萬元, 雙胞胎新臺幣六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四萬元。
(B) 請領資格
1.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六個月以上者。
2. 嬰兒出生即初設戶籍於本縣。
3. 生產日後八個月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C)申請準備資料
1. 戶籍謄本正本。
2. 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3. 申請人之私章。
連江縣生育津貼規定
(A)補助金額
第一胎新台幣二萬元,第二胎五萬元,第三胎(含以上)八萬元。
婦女生產如為多胞胎者,其補助金額以各胎之補助金額,依胞胎數計算之,最多至八萬元計算之。
(B) 請領資格
1.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在連江縣設籍需滿1年以上且累計五年以上者。
2. 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連江縣。
(C)申請準備資料
1. 檢附申請表。
2. 出生證明書。
3. 戶籍謄本及私章。
4. 於生產後三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